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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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示意图

条例概述

监管目的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保护融资担保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融资担保业务活动。融资担保公司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

监管原则

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公平竞争、风险可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监管机构职能示意图

监管机构与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则
  • 审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
  • 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指导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工作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原则和监管机构职责。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要求、股东资格、变更事项审批和终止程序。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业务规则

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担保责任余额、集中度管理、准备金提取、风险分类等要求。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禁止性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规定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措施、信息报送要求、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

条例要点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 担保责任余额限制
  • 单一客户集中度管理
  • 准备金计提标准
  • 关联交易限制
  • 信息披露要求
  • 风险分类制度
  • 重大风险报告义务
条例实施时间线

主要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性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保持充足的资本,确保其资本与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符合监管要求。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资本充足性示意图
风险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机制。建立审慎的风险分类标准和拨备制度。

风险管理流程图
内部控制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授权审批、岗位分离、内部审计等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风险可控。

内部控制结构图
信息披露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管理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披露内容示例
监管指标要求
监管指标 具体要求 监管目的
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控制总体风险敞口
单一客户集中度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分散风险
关联方担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准备金计提 按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 覆盖潜在损失
资本充足率 不低于8% 确保偿付能力

常见问题解答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融资担保业务:

  • 贷款担保
  • 票据承兑担保
  • 贸易融资担保
  • 项目融资担保
  • 信用证担保
  •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 受托投资
  • 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担保
  • 违反规定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
  • 为注册资本金提供担保
  •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并按照风险分类结果,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以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我们

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如有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疑问,可联系以下监管机构:

  • 咨询电话:123-456-7890
  • 电子邮箱:regulation@example.com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 官方网站:www.regulator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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